|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637670号“理想同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0:11第63637670号“理想同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441号
异议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自然呈现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自然呈现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637670号“理想同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同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电动牙刷;电动牙刷替换头;牙刷盒;牙线;牙签;牙签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54327号“理想同学”、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第16号“纸;塑料贴面底层纸;啤酒杯垫”、第21号“杯;玻璃瓶(容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0938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电动牙刷替换头”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37670号“理想同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