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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01916号“河图逸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9:54第63501916号“河图逸行”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302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河图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河图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501916号“河图逸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河图逸行”指定使用于第9类“交互式触屏终端;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教学机器人;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电池充电器;生物芯片;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腕戴式智能电话;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04824号“华为河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教学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交互式触屏终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河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01916号“河图逸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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