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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90230号“感恩的星 GANENDEX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9:19第63390230号“感恩的星 GANENDEXI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048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感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感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390230号“感恩的星 GANENDE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感恩的星 GANENDEX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6579号“感恩”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苹果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感恩”,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它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90230号“感恩的星 GANENDEX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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