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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71031号“贵人以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8:51第61571031号“贵人以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236号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万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万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1571031号“贵人以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人以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1965009号、第52795299号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11号、第8550010号、第8550009号“贵”、第1223571号“贵及图”、第52809134号“贵祥酒”、在先申请的第56067867号“贵酒”、第60154020号“贵酒·敬贵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贵”,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71031号“贵人以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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