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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36035号“形卡KEEPCA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5:22第65136035号“形卡KEEPCAL”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105号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嘉健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嘉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136035号“形卡KEEPC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形卡KEEPC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奶酪;食用油;食品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93936号“KEEP”、第61927650A号“KEEP K及图”、第45427987号“KEEPLAND”、第43702121号“KEEP BURN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肉干;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KEEP”,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36035号“形卡KEEPCA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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