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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30074号“聚耐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4:45第63630074号“聚耐龙”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102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聚耐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聚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630074号“聚耐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聚耐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水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3945号“龙牌”、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第19类“石膏板;石膏;混凝土建筑构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82308号“龙牌圆梦”、第17782342号“龙牌小康”、第33659523号“北惊龙BEIJINGLO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水泥;木材;水泥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被异议人商号和“龙”字构成,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识别主体“龙”,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具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30074号“聚耐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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