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533298号“鼓浪屿之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4:25第63533298号“鼓浪屿之夜”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118号
异议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富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就福你(厦门)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就福你(厦门)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533298号“鼓浪屿之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鼓浪屿之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蝇拍;梳;化妆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26822号“鼓浪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刷子;擦罐和容器用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且经查,“鼓浪屿”是厦门的一个小岛,位于厦门市西南隅,素有“海上花园”之称。鼓浪屿于2017年申遗成功,为中国第52项世界遗产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自然文化价值。若将“鼓浪屿之夜”作为商标使用在“蝇拍;梳;化妆用具”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鼓浪屿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33298号“鼓浪屿之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