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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56623号“THOM TB ECULLE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4:02第64356623号“THOM TB ECULLEN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062号
异议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噢买嘎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噢买嘎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356623号“THOM TB ECULL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THOM TB ECULLE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T恤衫;婴儿全套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1307号、第5845353号、第6249940号、第9540151号“THOM BROWN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袜;鞋(脚上的穿着物);牛仔服;帽;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羊毛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设计师“THOM BROWNE”的姓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56623号“THOM TB ECULLE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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