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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61368号“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3:32第64161368号“H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894号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天生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天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161368号“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服装;帽;围巾;婴儿全套衣;男式和女式的游泳衣;防水服;男鞋;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舞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7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上衣;运动衫;运动裤;裤子;装有侧拉链的裤子;短裤;长裤;牛仔裤;背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61368号“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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