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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23076号“元气美好时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3:11第64623076号“元气美好时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096号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元气满满(河北)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元气满满(河北)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23076号“元气美好时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元气美好时光”,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樱桃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34901号“美好时光 SWEET HOUR及图”、第1804218号“美好时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果冻;罐装水果;蜜饯;水果色拉;食用油;牛奶制品;精制坚果仁;蛋;黑布丁;紫菜”、第32类“啤酒;果汁;水果饮料(不含酒精);矿泉水;汽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紫菜”等商品上的“美好时光 SWEET HOUR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23076号“元气美好时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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