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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93238号“正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2:41第65393238号“正庄”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837号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韩康康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对被异议人韩康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393238号“正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正庄”,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米酒;青稞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49181号、第46335084号“正官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9077号、第3006787号、第7074163号、第13349209号“正官庄”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中枢神经系统药剂;末梢神经系统药剂;消化器官用药剂;循环器官用药剂;泌尿生殖器用药剂;补营养药剂;肿疡治疗药剂;生药;加工人参;人参茶;人参粉;人参粒;人参汁;红参根;人参根;人参抽出液;降血糖药剂;维生素;药酒;人参酒;人参;洋参冲剂;人参冲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亦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加工和蒸馏过的人参;药用人参茶;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的“正官庄”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并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亦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93238号“正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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