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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8528号“百家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2:23第65208528号“百家髓”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846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徽隆黔晟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徽隆黔晟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208528号“百家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家髓”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原汁;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1922号、第3200296号、第7543213号“百家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08528号“百家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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