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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59730号“MUGGLE&MAGIC”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2:04第64659730号“MUGGLE&MAGIC”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559号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麻酿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麻酿销售有限公司(原名称:领浩(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59730号“MUGGLE&MAG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果味啤酒;生啤酒;小麦啤酒;已调味的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3805号、第63795654号、第19455124号“MUGGLE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游乐园服务;导游服务;娱乐服务”、第43类“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88647号“MUGGLE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加奶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英文“MUGGLE”与异议人引证商标“MUGGLES”在字母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无酒精果汁;水(饮料);能量饮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59730号“MUGGLE&MAGIC”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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