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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50454号“麻瓜传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1:33第64650454号“麻瓜传奇”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558号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麻酿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麻酿销售有限公司(原名称:领浩(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50454号“麻瓜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9669号、第1811605号、第48766567号“麻瓜”、第63788647号“MUGGLES”、以及在先申请的第63791816号“MUGGLES”商标等分别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3类“擦亮用剂;研磨剂;动物用化妆品”、第25类“内衣;毛衣;套头衫;衬衫”、第28类“玩具;游戏机”、第30类“可可;咖啡;加奶咖啡饮料”、第41类“以写实戏、喜剧、戏剧及/或动画片电视节目性质的娱乐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50454号“麻瓜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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