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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33781号“香窑嘉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1:07第64533781号“香窑嘉槟”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361号
异议人: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对被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533781号“香窑嘉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窑嘉槟”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碳酸水;可乐;植物饮料;汽水;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27267号“香槟”商标、第11127266号“CHAMPAGN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包含外国知名地名“香槟”,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但被异议商标含义有别于地名,整体上不会使我国公众理解为具有“香槟”地名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香槟”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并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33781号“香窑嘉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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