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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09339号“笑傲江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0:35第65409339号“笑傲江湖”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289号
异议人: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亮飞
异议人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亮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409339号“笑傲江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笑傲江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圣诞树;自然花;活动物;活鱼;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金庸先生为当代知名武侠小说作家,其于1969年创作完成的《笑傲江湖》武侠小说深受读者喜爱,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已享有较高知名度。该部作品知名度的取得是金庸先生及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果,由此知名的作品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应由金庸先生及异议人投入相当劳动和资本所获得。被异议商标与该作品名称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未对被异议商标出处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他人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知名作品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作品权利人基于该作品名称而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异议人所主张的知名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09339号“笑傲江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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