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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62138号“VWS ROY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9:04第63262138号“VWS ROYAL”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0287号
异议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龙湾华一电料开关厂
异议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龙湾华一电料开关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262138号“VWS ROY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WS ROYAL”指定使用于第9类“熔断器;电源插座;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器接插件;电源插头转换器;接线盒(电);调光器(电);电开关;断路器;配电箱(电)”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30142号“VW”商标、第35130105号“VW AG”商标、第35130097号“VW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95559号“VW AG”商标、第708041号“VW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接线盒(电);断路器;电开关;保险丝”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陆地车辆”等商品并无紧密关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62138号“VWS ROY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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