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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15522号“疯狂的麦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9:34第64615522号“疯狂的麦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42号
异议人: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别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别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15522号“疯狂的麦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照相机(摄影);眼镜;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太阳镜;体重秤;电源插座;手机用USB线;儿童眼镜;冰箱装饰磁贴”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32685号、第54770384号“麦咭”、第13988373号“疯狂DE麦咭 D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旗下节目《疯狂的麦咭》作为商标进行了推广和使用,鉴于异议人作品及商标系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作品及商标理应知晓,却将与异议人作品及商标相近的文字作为商标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仅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15522号“疯狂的麦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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