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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61849号“施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8:33第62861849号“施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38号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施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南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施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861849号“施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成套电气校验装置;集成电路卡;无线电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电缆;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8147号“施耐德”、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配电箱(电)”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76394号“施耐德施施”、第3355395号“SCHNEIDER及图”、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第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用于电流的运输;导向;分配;变压;蓄电”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引证的第G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虽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在文字组成上有一定区别,应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61849号“施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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