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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17400号“久优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8:14第65017400号“久优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903号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春清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春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5017400号“久优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优美”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樱桃酒;米酒;含酒精水果饮料;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53089号“清优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豆制品”商品的“清美”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17400号“久优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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