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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54851号“超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8:04第64654851号“超戍”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1733号
异议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玫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4654851号“超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戍”指定使用于第9类“太阳能电池;电瓶;蓄电瓶;蓄电池箱;电池箱;蓄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组;电池;蓄电池”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4587号“超威CHILWEE”商标、第1481758号“超威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车辆用蓄电池;蓄电瓶;电池极板;照明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54851号“超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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