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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81241号“中离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7:55第64781241号“中离联”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896号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建兵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建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81241号“中离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离联”指定使用于第7类“发电机;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汽车发动机飞轮;内燃机点火装置;液压阀;液压泵;压缩机(机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7253号“中联”商标、第53693917号、第53693917号“中联重科”商标、第15569889A号“中联重机”商标、第53687437号“中联凌云”商标、第14017884号“中联诚诚”商标、第16520873号“ZOOMLIO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发电机;搅拌机;农业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混合机(机器);制针机”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2024326号“中联”商标、第2024327号“ZOOMLION”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81241号“中离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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