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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21565号“TECENTIS”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7:48第64721565号“TECENTIS”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982号
异议人一:基因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东方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基因技术公司、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东方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721565号“TECENT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CENTIS”指定使用于第5类“眼科用药物制品;生化药品;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药;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片剂;针剂;医用药物;眼用制剂”商品。 异议人基因技术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0476号“诺适得”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17546A号“LUCENTI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治疗心血管疾病及失调、肿瘤疾病及失调、免疫系统疾病及失调、眼科疾病及失调用医药制剂;治疗和预防炎症用医药制剂”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不同,读音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异议人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27613号“TECENTRIQ”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药品”商品。双方商标字母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生化药品;医用生物制剂;眼用制剂;医用药物;眼科用药物制品;片剂;针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并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21565号“TECENTIS”商标在“人用药;生化药品;医用生物制剂;眼用制剂;医用药物;眼科用药物制品;片剂;针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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