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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48075号“岚图 VOYAH”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7:42第64248075号“岚图 VOYAH”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17号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岚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岚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248075号“岚图 VOYA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岚图 VOYAH”,指定使用于第4类“发动机油;工业用油脂;润滑油;齿轮油;润滑剂;酒精(燃料);汽油;蜂蜡;电能;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48780号“岚图 VOYAH及图”、第41856095号“岚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自动导向(无人驾驶)材料搬运车;小汽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681808号“岚图车宇宙”、第61678769号“VOYAH MET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类“汽车润滑油;汽车润滑脂;汽车燃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润滑油;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齿轮油;润滑剂;酒精(燃料);汽油”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汽车润滑油;汽车润滑脂;汽车燃料”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48075号“岚图 VOYAH”商标在“润滑油;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齿轮油;润滑剂;酒精(燃料);汽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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