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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18710号“抖教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7:11第63918710号“抖教练”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783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杨坤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杨坤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3918710号“抖教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抖教练”,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桌面排版;动物训练;教育;培训;文稿撰写;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信息;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423934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记事器”、第41类“流动图书馆”等商品及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0760号、第50227226号“抖音”、在先申请的第57433881号“抖”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在先注册的“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18710号“抖教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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