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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08586号“MCKAOIMKO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7:04第64408586号“MCKAOIMKOR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219号
异议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迈卡奥姆科尔斯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迈卡奥姆科尔斯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08586号“MCKAOIMKO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KAOIMKORS”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脑专用包;笔记本电脑;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电子防盗装置;手机壳;耳机;电缆;眼镜;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池充电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8448号、第19642906号、第39146524号“MICHAEL KOR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无线电设备;录像带;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太阳镜;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和知名设计师MICHAEL KORS先生的姓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08586号“MCKAOIMKO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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