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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01122号“时光法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6:42第64001122号“时光法则”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8677号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曙光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曙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001122号“时光法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时光法则”,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昔;豆类饮料;植物饮料;乳清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软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56328号、第7488995号、第19955521号、第7488903号“时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奶酪”、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耐酸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01122号“时光法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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