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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05012号“VANCH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4:48第64005012号“VANCH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296号
异议人:文驰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顽石咖啡(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文驰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顽石咖啡(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005012号“VANCH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VANCHY”,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可可;咖啡;未烘过的咖啡;蛋糕;茶;糖;面包;咖啡饮料;袋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248381A号、第9902224号“VENCH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93859号“VENCH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米;木薯粉;西米;人造咖啡;面粉;谷类制品;面包;糕点;甜食;食用冰;蜂蜜;糖浆;酵母;发酵粉;盐;芥末;醋;调味酱油;辣椒粉;小吃用冰;冰淇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05012号“VANCH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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