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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51359号“MANT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4:03第63851359号“MANTM”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9890号
异议人:曼恩迈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创思邦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曼恩迈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创思邦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851359号“MANT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NTM”指定使用于第9类“汽车导航装置;汽车音响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1107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G914360D号、第G873563E号“MAN”、在先注册的第384162号“MAN B&W”、第13425259号“MAN-DIS”、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G1047257B号“MAN PRIMESERV”、第G1450715A号“MAN ENERGY SOLUTIONS”、第G1017745C号“MAN ORIGINALTEIL GENUINE PART NEOPL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的);粒子加速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51359号“MANT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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