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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62425号“唐宋大清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3:54第63062425号“唐宋大清花”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15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汾力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汾力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062425号“唐宋大清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宋大清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722985号“青花汾酒”、第29714769号“青花汾酒QINGHUAFENJIU”、第42278395号“青花之汾”、第42789019号“青花原”、第42360118号“骨子里的青花”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512616号“汾酒大青花”、第42502266号“汾酒小青花”、第22580427号“清花汾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62425号“唐宋大清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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