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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03072号“美拿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3:34第64003072号“美拿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915号
异议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拿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拿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03072号“美拿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拿克”指定使用于第20类“椅子(座椅);床架;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8902号、第22512879号、第37083197号“美克”、第1673008号“美克MARKORE及图”、第11725283号“美克零售”、第18293486号“美克家居MARKOR FURNISHINGS RETAIL”、第3198798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文件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03072号“美拿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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