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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22694号“宇仙彩涂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3:41第62122694号“宇仙彩涂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441号
异议人:广东宇仙彩涂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顶山锦亦翔墙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宇仙彩涂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平顶山锦亦翔墙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2122694号“宇仙彩涂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宇仙彩涂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印刷油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694317号“宇仙彩涂釉”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合作协议、官网截图中涉及的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商号在“印刷油墨”等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异议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22694号“宇仙彩涂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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