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462040号“李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3:10第63462040号“李想”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549号
异议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遂平县慧耕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遂平县慧耕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462040号“李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李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收割机械;耙土机;收割捆扎机;耙机;除草机;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插秧机;植树机;中耕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12241号、第18593815号、第18593346号“李想”、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轮胎成型机;玻璃切割机”、第12类“机车”、第37类“维修信息;建筑”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姓名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62040号“李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