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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66467号“CLORMABAB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3:03第63766467号“CLORMABAB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351号
异议人:多玛凯拔德国有限公司;多玛凯拔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天壤门控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多玛凯拔德国有限公司;多玛凯拔国际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天壤门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66467号“CLORMABA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LORMABAB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压力阀(机器部件);增压机;联轴器(机器);曲轴;传动轴轴承;机器用耐磨轴承;液压开门器;电动关门器;气动关门器;电动卷门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9474号、第1378833号“DORMA”、第32520916号、第36417652号“DORMAKABA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83333号“DORMAKABA及图”、第1284008号“DORMA KABA”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第9类“电动开门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DUOMAKABA”、“SDITIHD”、“SNEIWEIIS”等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66467号“CLORMABAB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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