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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3045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2:53第63430457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556号
异议人:广东金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天新
异议人广东金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天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43045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片;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卷睫毛夹;修指甲成套工具;镊子;剪刀;刀;餐具(刀、叉和匙);电动指甲锉”等。异议人引证第66181990号“欧美达OMUDA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3045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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