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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84622号“用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2:46第63584622号“用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504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584622号“用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用友”指定使用于第33类“红葡萄酒;食用酒精;白酒;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695号、第3012674号“友”商标、第25526466号“友酒 友 YOU JIU THE POWER OF FRIENDSHIP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84622号“用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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