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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42082号“FAN BEAUTY SECRET”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27:09第54542082号“FAN BEAUTY SECRET”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441号
异议人:美颜秘笈(广东)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美丽(海南)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颜秘笈(广东)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美丽(海南)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54542082号“FAN BEAUTY SECR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N BEAUTY SECRET”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61354号“美颜秘笈BEAUTY SECRE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展示柜;龙头;灯;乙炔灯;空气调节设备;电炊具;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BEAUTY SECRET”,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42082号“FAN BEAUTY SECRET”商标在“冷藏展示柜;龙头;灯;乙炔灯;空气调节设备;电炊具;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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