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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721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27:01第61372178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558号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乔奇阿玛尼奢侈品(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乔奇阿玛尼奢侈品(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137217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3750号“图形”、第48801717号“图形”、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95685号“G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721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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