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489985号“星猫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27:15第63489985号“星猫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036号
异议人一: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苦吉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公司对被异议人苦吉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489985号“星猫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猫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一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3118号“星猫”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星猫”,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一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一存在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自助餐厅;餐厅;餐馆;快餐馆;饭店;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星巴克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02113号、第12128630号、第8785813号“星巴客”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餐厅”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89985号“星猫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