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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32159号“黄金搭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4:41第65532159号“黄金搭档”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674号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风火林山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湘潭湖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湘潭湖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532159号“黄金搭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金搭档”,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26999号“黄金搭档五谷维康”、第3589543号、第1570834号“黄金搭档”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燕窝;水果片;干蔬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32159号“黄金搭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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