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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04328号“PIXMO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4:28第66304328号“PIXMOB”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657号
异议人:艾斯科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西瑞儿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斯科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瑞儿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304328号“PIXMO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XMOB”,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LED灯泡;太阳能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16346号“PIXMO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控制和处理多光显示装置用软件;视频显示屏;LED显示器”、第41类“灯光表演娱乐服务;组织表演(演出);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04328号“PIXMO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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