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191795号“睿要RUIY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9:08第64191795号“睿要RUIYA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49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文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文华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91795号“睿要RUIY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睿要RUIYAO”指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4668号“摘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23855号“摘要”、第42059747号“至要”、第36620490号“典要”、第36617245号“概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音、形、意不同,整体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的“摘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91795号“睿要RUIY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第63956893号“SCHECTER DIAMOND SERIE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 第46461050号“VOLOCOPT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 第57863386号“宇宙花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 第57619568号“阿萌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 第57484643号“萃养道”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 第57434195号“趣益乳QUERU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 第57639271号“阿萌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 第58912549号“椰小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 第58904501号“小椰炖XIAOYEDUN 菲诺出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 第57413049号“妙太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