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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03683号“华米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6:34第65503683号“华米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560号
异议人: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华米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华米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03683号“华米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米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辅助服务;针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924703号“华米”、第22719451号“华米健康”、第46901382号“华米智慧”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保健;医疗保健;医疗诊所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华米”,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03683号“华米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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