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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90365号“派捞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6:27第64890365号“派捞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242号
异议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安市派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安市派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4890365号“派捞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捞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50015号“派捞”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饭店”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192363号“捞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962869号“独捞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动物寄养;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90365号“派捞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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