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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41011号“太方名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6:13第65941011号“太方名录”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35号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鸿景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鸿景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941011号“太方名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方名录”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运动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7428号、第11958484号、第15958452号、第32067478号、第61502368号“方太FOTILE”、第1156454号“方太FOTIL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婚纱;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吸油烟器”商品上的“方太”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41011号“太方名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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