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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67907号“天之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5:08第65667907号“天之夫”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165号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浪浪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浪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667907号“天之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之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6718号“吞之乎”、第8700598号“天子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67907号“天之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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