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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06087号“霍珍迎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2:53第64006087号“霍珍迎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073号
异议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霍山县金鸡山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安徽集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霍山县金鸡山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006087号“霍珍迎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霍珍迎驾”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4591号“迎驾YINGJIA及图”商标、第7310316号“迎驾及图”商标、第41298833号“迎驾国际大酒店”商标核定使用在原第42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第43类“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迎驾”,整体文字构成相近,双方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饭店、托儿所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实际使用“迎驾”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同时也未能证明“迎驾”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所属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外观专利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06087号“霍珍迎驾”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饭店;托儿所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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