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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31093号“绍丰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0:02第62531093号“绍丰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1586号
异议人: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铭誉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即米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即米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531093号“绍丰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绍丰贡”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鸡尾酒;酸酒(低等葡萄酒);清酒;米酒;白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烧酒”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971号“绍”商标、第9092592号“绍酒”商标、第21409509号“绍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合法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了异议人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31093号“绍丰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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