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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81081号“尺华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9:50第65781081号“尺华动”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435号
异议人:刘杰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丹丹
异议人刘杰对被异议人常丹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781081号“尺华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尺华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灶;电炊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49807号“华动”、第32763448号“华动EUVV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华动”,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81081号“尺华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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