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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42160号“张飞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9:44第63342160号“张飞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282号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张飛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张飛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342160号“张飞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飞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755360号“张飞有礼”、第23373068号“张飞常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肉干;豆腐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42160号“张飞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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